104/03/31-【營所稅-三角貿易】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3千萬餘元
國稅局近期查獲多起從事國際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個人名義結購外匯給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藉以隱匿並漏報營業收入達2億5,113萬餘元,經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達3,178萬餘元。
【舉例說明】
中部某木材批發商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102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475萬餘美元匯出,而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僅17萬元,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又利息所得偏高且逐年增加,而列入專案選查。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結購外幣匯至中南美洲之受款人B公司為木材貿易商,且結售自中國匯入外幣之匯款人C公司之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研判甲君結購、結售外幣資金性質應屬貨款。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從事木材三角貿易,接受中國客戶C公司訂購木材,其從供應商中南美洲B公司購買木材,貨物由供應商直接運送至中國客戶,並以甲君個人名義結購、結售國際三角貿易貨款,及隱匿營業收入於負責人甲君金融帳戶規避查核,查獲A公司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達9,320萬餘元。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雖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進行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結合銀行資金流程全面查核,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