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0-【加班費】加班費免稅規定
近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等問題,滋生疑義。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的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能超過12個小時,一個月內不可超過46小時,在上述加班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計算,則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在4小時以內者可免稅,但總計每月則在46小時限額內免稅。
又若勞工是應雇主要求在假日加班,當日工作時間没超過8個小時,所領到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加班的時數,也不須計入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限額內。但若假日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例如工作了10個小時,多出來的2小時與當月其他加班時數加總後,如果没有超過每月46小時,可免稅,若超過,則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另外提醒,有部分公司公司的加班費是採每月定額發放,不論是否有加班費或時數長短,一律給予相同金額。採這類給付方式的公司,加班費性質等同津貼,就不可適用免稅規定,須全數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