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11-【扣繳申報】加班費免稅限額規定
【重點說明】
加班費: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平 日 加 班 】計入46小時
【例假日加班】每日超過8小時,超過部份計入46小時。
【颱風假加班】不計入46小時。
【舉例說明】
加班時數 | 應計入 | |
平日 | 30 | 30 |
假日(六) | 8 | 0 |
假日(日) | 9 | 1 |
颱風假 | 12 | 0 |
合計 | 59 | 31 |
應計入31H<46h,免併入薪資課稅< />pan> |
【法條依據】
一、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二、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即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依定額給付,係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為雇主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營利事業單位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四、加班費之計算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前2小時加給1/3,後2小時加給2/3,超過標準時數的加班費應作為所得人之薪資處理。
五、如果另行發給加班誤餐費,該加班誤餐費應與伙食費合併計算每月免稅限額(一般企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1,800元),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應作為所得人之薪資處理。
財政部74.5.29.臺財稅字第16713號函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 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5.3.25.臺財稅字第7537419號函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本部74.5.29.臺財稅字第16713號函釋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3.06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號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財政部74.11.13. 臺財稅字第24778號函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