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26-【管制發票】公司遷移營業地址,遭主管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該公司從外縣市遷移營業地址至高雄市,經所轄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無法確知該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是否正常,稽徵機關原依據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作業,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管制發票乙事迭有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甚鉅,為明確規範何種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之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上開條文規定,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5)受停止營業處分
(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
(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