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9-【分居夫妻綜所稅】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渠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爰規定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依上開授權並參據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上開標準規定之情事,可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該標準規定,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