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子女綜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當年度滿20歲者,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又依財政部7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780467932號函釋規定,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