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5-【盈虧互抵】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為提高企業競爭力,並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減少以後年度之稅負。
適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0年度)之虧損數85萬餘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依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為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1,800餘萬元之比例約5.56%(超過5%),故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予以補稅14萬餘元。
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稅法相關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致無法享有上述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