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5-【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支付坐月子費用,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須注意,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黑皮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某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將其配偶妖嬌支付坐月子費用10萬元,列報當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國稅局剔除該筆費用並補稅,黑皮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黑皮的配偶妖嬌坐月子期間給付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之費用係非因「醫療」行為而支付,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認定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醫療行為產生之醫藥及生育費,並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非因醫療行為而支出之費用(如坐月子中心費用、醫學美容等),縱取具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收據,亦不得減除,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