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另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又屬何種所得?

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另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又屬何種所得?是否須與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醫療行為無關之健康檢查,不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用列舉扣除額範疇。惟若經醫生診斷為醫療需要,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上項規定之適用,但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則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上開健康檢查費用雖係檢據限額補助,給付單位仍應將補助金額列併全年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