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6-【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說明

納稅義務人及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和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應附單據),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另個人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若非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得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