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2-【綜所稅-稅額試算】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申請

申請期限:2月15日開始申請至3月16日

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另申請人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相關作業。

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請自行於申報期限(104年6月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