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3-【盈虧互抵】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1.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對於短漏報情節輕微者,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規定,依據財政部函釋,如果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以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舉例說明】
該局近日查獲某公司101年度出售下腳料收入卻未申報為營業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反而誤列為營業成本加項,造成營業成本虛增,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達300餘萬元,稅額51萬餘元,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且稅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無法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國稅局遂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平時帳務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實記錄,如因帳務處理不慎而有短漏報情形,營利事業應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除可免除處罰外,同時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