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2-【營所稅申報】尚未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報

尚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請於接獲滯(補)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辦理補申報。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未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或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後,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補充說明,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接到滯(補)報通知書後屆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