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4-【營所稅申報】營利事業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應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遇有新設立、變更會計年度、停止營業或註銷等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情事,應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照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營利事業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並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2年7月15日開始營業,營業期間所得額為100,000元,該公司認為其所得額未達起徵額120,000元,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而自行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元。惟其該年度應納稅額,依上述規定計算應為17,000元,說明如下:
1.按營業期間所得額換算全年所得額為200,000元,已超過起徵額120,000元。(100,000元x 12/6 = 200,000元)
2.以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為34,000元。 (200,000元x 17% = 34,000元)
3.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之應納稅額為17,000元。(34,000元x 6/12 = 17,000元)
營業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則不適用上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