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8-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基於全球化佈局,我國企業在全球分工之策略運用上極為靈活,愈來愈多台商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 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提醒台商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說明】
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