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7-【綜所稅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4年1月16日公告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4年1月16日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本次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4年1月16日)發生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結算申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後,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也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存款帳號之案件,應退稅款將於104年1月20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4年1月26日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4年2月16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