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8-【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轉售未過戶之土地,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有土斯有財為我國傳統觀念,臺北市可供建築之土地奇貨可居,土地交易價格屢創新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如出售未過戶之土地,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眾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舉例說明】
A君於101年7月以5,000萬元向B君購入臺北市約8坪左右之土地;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土地係由C君直接過戶予A君,再審酌C君提供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係B君於101年5月以4,500萬元向C君購入該筆土地,B君並未將該筆土地登記過戶在自己名下,旋即於同年7月出售予A君,並且由C君直接登記過戶予A君,B君101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民眾出售未登記過戶之土地,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