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8-【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應符合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扣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應符合購買房屋價款超過出售房屋價款,同時於出售及購買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舉例說明】
以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不同案例分別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購買房地總價款高於出售總價款而主張扣抵稅額,應以買賣價款中屬「房屋」之價款比較,倘買賣契約未劃分房地價款,則應以出售及重購總價按各該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房地比拆分出屬「房屋」部分之價款,再據此比較。
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及重購總價款依房地比區分後,未符合購買房屋價款超過出售房屋價款之要件,故無法認列扣抵。

納稅義務人乙君於出售年度雖有將戶籍設立於出售房屋,但因考量子女學區因素,而未將自己戶籍遷入新購房屋而被否准認列扣抵,後經承辦人提醒只要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便符合要件,乙君方主張其父親有在購買年度將戶籍遷入新購房屋,在輔導乙君申請增列其父親為扶養親屬後,予以核准扣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額。

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前述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於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有適用,但仍應注意房屋購買價款是否超過出售價款以及戶籍設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