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3-【營所稅-沒收訂金】營利事業沒收定金應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營利事業與他方訂約並受有他方定金,嗣因契約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所沒收之定金,屬營利事業之收入,應於沒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其沒收乙公司給付之定金500萬餘元,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與乙公司訂定石材買賣合約,乙公司預付貨款500萬餘元,惟嗣後乙公司無法履約,其沒收該款項,乙公司對此有所爭執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須待法院判決或雙方和解始能認定其利得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定金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或擔保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經查系爭石材買賣合約係屬繼續性之石材供應契約,系爭預付款項俟最後1期請款時始得以扣除之約定,可見其具有擔保契約始終履行之目的,應具有定金之性質。

本件乙公司違反石材買賣合約及甲公司行使沒收500萬餘元定金之事實,既發生於98年度,應認甲公司因可歸責於乙公司之事由,行使沒收定金之權利,並於98年度取得該沒收定金之收入,國稅局核定甲公司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提醒營利事業因可歸責於給付定金之當事人事由,而沒收定金,縱付定金之一方提起返還訴訟,仍應於沒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