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2-【奢侈稅-銷售高額消費貨物】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

對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租稅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及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