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8-【營業稅】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黃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的甲公司銷售一批模具給乙公司,乙公司遲延付款加收的違約金,是否要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的計算方式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至於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發票,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違約金係因買方延遲付款額外收取的費用,則視為銷售貨物所產生在價格外加收的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而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