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6-【營業稅】印刷業者應覈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近日查獲某大型印刷業者於100及101年度涉嫌銷貨漏開統一發票金額分別為1,800萬餘元及1,700萬餘元;又該業者雖另補報101年度漏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5,800萬餘元,然因係經人檢舉後補報,不適用自動補報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規定,全案合計補稅罰鍰3,000萬餘元。

每逢歲末年終或競選期間,印刷業者受託印製各式年(月、日)曆、賀卡、工商日誌及競選文宣,以餽贈營利事業、非營利組織之客戶、信眾或發給選舉人,該等事業、機關、團體及組織若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則免徵營業稅,從而其支付前揭印刷費用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另文具用品經銷業者為隱匿其營業收入,亦不願主動取得向上游印刷業者進貨之進貨憑證,導致印刷業者常有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之情形。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該印刷業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等違章情事,除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收入,不論其銷貨對象為何,均應覈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