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1-【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年度中導入電子發票得全年適用獎勵措施

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者,仍可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且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者,亦得全年適用獎勵措施。

續享獎勵措施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者於本(103)年度申請並經核准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均不適用。

至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