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1-【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及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
某獨資商號因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被處罰鍰100萬元,該商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繳納完畢。其已繳納之罰鍰,得以自其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中減除,用以減輕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負。

不僅是前述各稅罰鍰得以減除,其所營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均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再次強調,得以減除的條件必須是上揭罰鍰、滯納金等,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已實際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情況下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