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3-【移轉訂價】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子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往往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惟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漏未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致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國稅局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國外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十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國稅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1千餘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資金使用包括借貸、 預付款、 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