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0-【國際運輸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之合約,約定應由給付人負擔之支出應一併計入合約之報酬

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合約如約定申請人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或其應納之稅捐由給付人負擔者,應計入合約之報酬,一併適用。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合約如約定申請人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或其應納之稅捐由給付人負擔者,應計入合約之報酬,一併適用。亦即上開應由給付人負擔之支出應一併計入該外國廠商之所得,依規定之稅率扣繳或報繳。

【舉例說明】
國稅局審核國內甲公司給付某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扣繳資料時,發現該技術服務案業經所轄國稅局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所訂合約約定應由甲公司負擔該外國廠商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惟甲公司僅扣繳技術服務報酬,漏未扣繳其所負擔該外國廠商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因此核定甲公司補繳相關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科處相關罰鍰。

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 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