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6-【綜所稅-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取自該營利事業之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近日發現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特別呼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應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