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6-【綜所稅】賭博收入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所得種類除第一類至第九類列舉式之所得外,尚包括第十類概括性之其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甚至屬於犯罪之所得,只要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依據通報資料查得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之帳戶,有一筆金額龐大之存入款,與其目前從事之工作收入顯不相當,且A君當年度亦未有出售房地等情況,經A君表示係其於國內賭博贏得之款項,而查該筆款項並未經法院宣告沒入,A君亦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經查獲補稅並移罰。
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所得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