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4-【營所稅罰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部分
財政部表示,為疏減訟源,該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裁罰倍數。
本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情形,修正區分為10萬元以下者及超過10萬元者,又營利事業於限期內補繳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之金額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二、修正營利事業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者,按故意或過失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另外,屬於過失情形者,如營利事業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
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