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1-【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舉例說明】
有一被繼承人於102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查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嗣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03年3月6日指定,該遺產管理人即應於103年9月6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