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1-【營所稅-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但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
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5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在102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該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70元-50元)×15萬股〕。餘5萬股屬出售101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甲公司102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50萬元〔(300萬元∕2)+100萬元〕
103/10/11-【營所稅-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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