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5-【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誤將不得計入之項目填報於「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造成短(漏)稅額情形,仍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該營利事業於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於基本所得額計算三、各項免稅所得及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明細表,誤將不得計入之項目填報於「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造成短(漏)稅額情形,除補稅外,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將當年度不屬於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27,015,906元填報於「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致漏報基本稅額2,344,461元,與前揭條例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不符,除依法核定補徵基本稅額2,344,461元外,並裁處罰鍰。

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基本稅額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