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8-【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營利事業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於境外設有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營利事業之境內總機構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應以實際繳納上開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在併計該筆境外所得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範圍內,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計算A國取得管理服務收入之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而以該筆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來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並以當期結算時之匯率換算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所得額,並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計算可扣抵之限額後,調整補稅100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後,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致產生退稅情事時,應按變更後實際繳納之外國所得稅,依原繳納日匯率重新計算可扣抵稅額,以免因多計國外稅額扣抵遭核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