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1-財政部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該部於103年9月30日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
(一)配合本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明定前開減除金額不滿一元部分,應按四捨五入計算。(修正條文第48條之7)
(二)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修正本法第69條第4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修正條文第56條)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依本法第73條之1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申請分攤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修正條文第60條之1)
(四)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抵繳稅額調整為原公式計算金額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1條之1)
(五)刪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之1)
(六)本次修正條文第48條之7,自104年1月1日施行;第65條之1,自104年度施行。(修正條文第109條)
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
(一)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報或漏報課稅所得額計算罰鍰之基礎。(修正條文第112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112條,自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修正條文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