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2-【綜所稅-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要件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20歲以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非同戶籍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應檢具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另外,列報本項免稅額時,應先證明受扶養者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否則稽徵機關會進行調查受扶養者之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含財產及所得等),憑以認剔本項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