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4-【扶養親屬】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屬形式要件之證明文件及其他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外,仍應有確實扶養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存在,始得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常見納稅義務人列報姪(甥)子女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並無同居一家,乃剔除其免稅額而予以補稅。嗣後納稅義務人多主張因姪(甥)子女之父母無收入,渠等雖未同住,惟確有支付生活費等由,請予追認免稅額。
按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與姪(甥)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除有家長家屬關係存在外,相互間並無「法定扶養義務」存在,又其是否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其判斷基準係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既未同住,核難認渠等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即無從產生法定扶養義務,進而享有所得稅法給予之免稅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