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0-【電子發票】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

多家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反映,現行各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皆不一致,造成每期(月)申報營業稅之不便,能否劃一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以降低申報時之作業成本?

現行電子發票並未強制規定其格式代號,造成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歧異,為達簡政便民,財政部已於103年6月30日以台財資字第1030001985號令公告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明訂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與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一致(銷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35,進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25),俾利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循。

電子發票規定之申報格式代號將於104年2月1日生效,請營業人及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預先檢視所使用之發票開立系統及會計帳務系統能否配合,並提前做好相關系統配套轉換之準備,以便於該要點生效日起,能順利銜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