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9-【綜所稅-租賃所得】房東收押金 不重複課稅

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收取乙的租金每月10萬元,但要求乙需支付100萬元押金。甲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甲應申報的租賃收入除了每月的10萬元,向乙收取之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業通行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假設應申報的押金收入為1.5萬元,則甲於申報押金收入時,若已申報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則可以扣除該1萬元後,以5,000元為做為租賃所得收入,如此則不發生重複課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