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3-【綜所稅-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

個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必須將租賃所得合併於每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的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亦可按財政部核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以102年度為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說:租賃所得 = 租金收入*57%,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費用金額,擇高適用。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意即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及辦理公證,證明確係無償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個人出租房屋或是土地,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在租金之收取年度申報課稅,如有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併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