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6-【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納稅義務人許君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承租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依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