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9-【盈虧互抵】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即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為所得稅法第39條所明定。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900萬元,扣除前10年虧損1,000萬元,列報課稅所得額為900萬元,雖該公司於102年5月31日完成結算申報,但卻遲至6月3日繳納稅款,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所以該局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900萬元,並補稅170萬元,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呼籲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