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5-【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宗教團體有出租財產收入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寺廟只有捐贈收入30萬元、銀行利息收入12萬元及出租房屋收入19萬元,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如有下列之收入,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因此,依前述規定,○○寺廟本年度的收入已包括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19萬元,屬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仍不補辦結算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逾申報限期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