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4-【營業稅】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近來有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向外交部反應,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國內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遭該等營業人拒絕給予減免營業稅之優惠。
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該部爰於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釋規定,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進一步說明,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其銷售價格應以﹝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計算,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各該機構名稱,同時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證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舉例說明】
A外交官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稅卡,向甲公司購買貨物,該貨物之定價10,500元,甲公司應開立銷貨額為10,000元﹝10,500÷(1+5%)=10,000﹞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該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另請該外交官員於發票備註欄簽字,甲公司再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局籲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留意,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前開外交、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依前開說明辦理,以憑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