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4-【移轉訂價報告】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事,仍應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檢視應否揭露資料或提供移轉訂價報告

爾來發現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事,在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其受控交易已達財政部規定標準,惟未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或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呼籲營利事業遇前開情形時,仍應檢視應否揭露資料或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財政部訂有解釋函令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全年受控交易總額低於3億元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但營利事業如係變更會計年度或遇有合併、轉讓者,於核算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時,應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另營利事業如有解散或廢止者,即使申報期間未滿一年,直接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舉例說明】
以合併為例,若甲公司於103年1月31日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並按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決算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甲公司於決算期間對關係企業之銷貨淨額為2,800萬元,全年受控交易金額換算如下:銷貨淨額2,800萬元÷實際營業期間1個月×12個月=3.36億元,高於3億元,已達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另相同決算期間下,若甲公司辦理解散,則甲公司受控交易金額則依決算期間實際發生受控交易金額2,800萬元認定,免予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

提醒符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