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5-【決清算申報】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可採用媒體辦理決、清算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營利事業可於決、清算申報期間內,檢齊相關文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片(磁片)辦理申報。但逾期申報之案件,則不得以媒體辦理申報,必須採用人工方式辦理決、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