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6-【營業稅-延遲付款利息】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加收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後,客戶因故未依約定日期支付貨款,而依約定加收額外利息,利息收入部分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另因客戶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故賣方在收取利息時,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買方因違約所支付予賣方之違約金,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避免造成漏開發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