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5-【營業稅退稅】非屬固定資產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營業人如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係供出售為目的,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或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審理退稅案件時,發現某遊覽車公司於年初購進遊覽車4部,總價1,430餘萬元,申請退還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稅款70餘萬元,經查核結果其中1部遊覽車於購進後不久隨即出售,公司說明該部車輛係購入轉售,屬銷售之商品,非供營業上使用,與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退還之規定不符;本案經審理後,否准退還該輛已轉售之遊覽車營業稅款20餘萬元。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退還其溢付稅款之規定,其目的是鼓勵投資,促進生產,營業人於申報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款時,應注意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是否以供營業上使用為目的,如係準備出售,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足扣抵,僅能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