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銷貨退回】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年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