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8-【營所稅-帳簿滅失】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如遭受滅失,應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近日因受西南氣流影響,高雄市區遭受豪大雨侵襲,營利事業使用之帳簿憑證若因此而遭受滅失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派員勘查。

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二、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營利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三、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四、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 者,稽徵機關得依前述平均數核定之。

營利事業使用之帳簿憑證滅失者,應報請稽徵機關 派員勘查,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 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