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發票開立錯誤】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應如何處理?

發票金額若開立錯誤,可否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未依上揭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按該張統一發票所載之「正確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特別呼籲營業人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時,應仔細核對,若有上述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